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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学习办      2018-12-06

各成员单位、各区学习办、各相关单位及社会团体:


为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的指导意见》(沪委发﹝2006﹞2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学习型社会建设的若干意见》(沪教委终﹝2016﹞9号)的相关要求,上海市学习型社会建设与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学习促进办”)决定于2018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评选表彰“2013-2018年度上海市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与促进终身教育工作先进单位(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办单位
上海市学习型社会建设与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二、奖项设置及评选条件


(一)先进单位(集体)
在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与终身教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集体)等。


(二)先进个人
1.突出贡献奖。从事学习型社会建设与终身教育工作10年及以上的管理者、工作者。在全国终身教育工作中具有较大影响,并做出重要贡献,在本市学习型社会建设与终身教育制度建设、顶层设计,以及体制机制建设方面有突出建树的个人。
2.贡献奖。从事学习型社会建设与终身教育工作10年及以上的管理者、工作者。
为构建本市学习型社会框架,推动终身教育事业发展作出特殊贡献;在本市学习型社会体制机制建设、以及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制度建设等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的。
3.先进个人。在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与终身教育中,成绩突出的工作推动和实施者,以及部分实践终身学习理念,成绩格外突出的专兼职教师和学习者。
在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工作中,对于学习体制机制保障、学习平台载体建设、学习型组织创建、学习资源开发应用、学习者教育培训服务、学习活动创新等方面工作推动有力,实施扎实,参与积极,成效显著的优秀个人。


三、评审流程


(一)推荐渠道
1.市学习促进委各成员单位负责推荐各自所属的有关单位(集体)和个人。一般推荐申报单位(集体)不超过3个,推荐申报个人不超过2个(其中,可推荐1名贡献奖)。
2.各相关社会团体负责推荐社团范围内的有关单位(集体)和个人,推荐申报单位(集体)不超过3个,推荐申报个人不超过2个(其中,可推荐1名贡献奖)。
3.各区学习办根据名额分配表(附件1)的建议人数,推荐各自所属的有关单位(集体)和个人(其中,每区可推荐1名贡献奖) 。
4.其他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根据评选范围和评选条件直接向市学习促进办提出申报。


(二)申报方式
1.凡参加申报的单位(集体)需填写《上海市推进学习型社会与促进终身教育工作先进单位(集体)推荐表》(附件2);凡参加申报先进个人(突出贡献奖、贡献奖)的个人需填写《上海市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与促进终身教育工作先进个人(突出贡献奖、贡献奖)推荐表》(附件3)。
2.凡参与推荐的市学习促进委成员单位、各区学习办需汇总推荐单位(集体)、及先进个人的申报表,并填写《上海市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与促进终身教育工作先进单位(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汇总表》(附件4)。
3.市学指办负责整理、汇总《上海市推进学习型社会与促进终身教育工作先进单位(集体)推荐表》《上海市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与终身教育工作先进个人(突出贡献奖、贡献奖)推荐表》,以及《上海市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与促进终身教育工作先进单位(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汇总表》,并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
4.所有推荐或自行申报的单位(集体)和个人须于12月20日(星期四)前将申报材料的纸质版(一式三份)及电子版反馈至市学指办。


四、表彰奖励


经公示后确定的评选结果将由市学习促进办会同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发文予以公布,并在第三次上海市学习型社会建设与终身教育推进大会上予以表彰。

联系人:市学习促进办  姚岚,23116823,市学指办 周美红,25654022,13661511290

联系地址:国顺路288号学习广场1501室,邮编:200433,E-mail:zhoumh@shtvu.edu.cn

附件:

1.上海市各区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与促进终身教育工作
先进单位(集体)和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2.上海市推进学习型社会与促进终身教育先进单位
(集体)推荐表
3.上海市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与促进终身教育工作先进
个人(突出贡献奖、贡献奖)推荐表
4.上海市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与促进终身教育工作先进
单位(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汇总表

 

上海市学习型社会建设与
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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